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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0-03-06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改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的编写、上报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提出指导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归口办理依申请公开事宜;

(五)加强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信息: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信息;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动态;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公告;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计划;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承诺、办事指南;

(八)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以文件、信息等形式公开:

(一)干部任用和人员招录情况;

(二)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混乱及其他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在社会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

(二)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信息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通告、公告、文件;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公告栏、公开栏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形成信息的科室或直属单位要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或经其他方式确认的信息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

2、重要信息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

3、重大突发性事件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开。

(三)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二)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形式要件完整的,交信息形成部门提出答复意见;

2、形式要件缺失的,能当场予以补充的请申请人当场补充;不能当场补充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三)局办公室按照信息形成部门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单位信息公开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受理单位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5、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范畴,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于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或者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责任编辑:张艳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