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5-04-11
来源:南阳日报
根据《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房人应当在办理网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手续前,直接将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强制代收维修资金。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交存凭证。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将凭证交给业主留存”。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强制代收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及时向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举报反映。举报电话:0377-62262986。
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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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贾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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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赵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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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