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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预防 规范艾产业发展

时间:2026-04-20 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4月17日市委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艾产业加工发展实际,学习借鉴《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及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经营理念,规范生产、质量、品牌及市场行为,切实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以法治护航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持续擦亮“南阳艾”特色产业名片,推动全市艾产业高质量发展。

《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第二章:“加工制造与质量把控:现代工业的合规之路”第8条:贴牌代工明权责,审查资质免连带

风险点:南阳作为全国最大的艾制品加工基地和集散地,许多本地企业为外地品牌提供0EM贴牌代工服务。在代加工模式下,加工企业极易卷入他人的商标侵权纠纷。法律要求加工方不能仅凭委托方一句“我有权利”就盲目开工,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严格核实委托方是否拥有该商标的注册证,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核定的使用商品类别是否与代工产品完全一致。如果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生产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加工企业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需要与委托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外地某商贸公司委托南阳一家艾绒加工厂生产一批名为“艾元气”的艾柱,并提供了现成的包装设计图纸。加工厂为接订单,未查验该商贸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商标的注册证便投入生产。产品流入市场后,真正的“艾元气”商标权利人将商贸公司和加工厂一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厂在接受委托时未能尽到基本的审慎核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参与了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最终判决加工厂与商贸公司对权利人的巨额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专用权侵权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认定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加工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并非正当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认定商标侵权时,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通常不予考虑。因为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推定其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因此,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尽到注意与审查义务,对委托方就被贴牌商标的合法权利进行审慎调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便构成侵权,需与委托方连带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生物与医药工业科

初审:王水娜

复审:李江鑫

终审:侯卓

一校:周   涛

二校:任恒康

三校:李   晔


责任编辑:任恒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