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风险预防 规范艾产业发展 ----学习典型案例之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4月17日市委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艾产业加工发展实际,学习借鉴《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及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经营理念,规范生产、质量、品牌及市场行为,切实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以法治护航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持续擦亮“南阳艾”特色产业名片,推动全市艾产业高质量发展。
《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第二章:“加工制造与质量把控:现代工业的合规之路”第9条:包装材料要合格,有毒有害不能用。
风险点:南阳艾产品种类繁多,包括直接接触皮肤的艾灸贴、艾草精油,以及用于口服的艾草茶等。这就要求产品外包装和内衬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和环保标准。如果在包装中使用了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劣质塑料或黏合剂,不仅会污染艾草产品,导致游客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等不良反应,企业还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严厉制裁。生产企业在采购包装材料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并签订质量保证书。
案例:某艾草日用品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购了一批价格极其低廉的非食品级塑料薄膜用于包装新研发的艾草足浴包。游客购买使用后,在热水中泡出了刺鼻的化学异味,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严重的足部皮肤红肿过敏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抽检发现,该包装材料在遇热后会释放出有害挥发物。该厂不仅被责令立刻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处以重罚,还不得不面临多起消费者的民事索赔诉讼,品牌形象遭受重创。
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的缺陷包括两种,一是产品自带危险性,二是产品危及安全,如产品存在不符合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形,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设计不合理、保存流通使用环节中产生不合理的危险等都是产品缺陷的表现。实践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产生,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在日常生产中,要注意产品安全,建立内部质量检验检测制度,消除不合理的危险,对发现缺陷的产品,要及时召回,避免发生损害。
信息来源:生物与医药工业科
初审:王水娜
复审:李江鑫
终审:侯卓
一校:周 涛
二校:任恒康
三校:李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