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风险预防 规范艾产业发展----学习典型案例之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4月17日市委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艾产业加工发展实际,学习借鉴《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及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经营理念,规范生产、质量、品牌及市场行为,切实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以法治护航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持续擦亮“南阳艾”特色产业名片,推动全市艾产业高质量发展。
《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第二章:“加工制造与质量把控:现代工业的合规之路”第11条:产品检验不可少,出厂把关最重要。
风险点:企业在产品推向市场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
对于艾草制品而言,除了外观和重量外,内部的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残留以及有效成分含量都是检验的关键。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 一旦被市场抽检不合格,企业将被直接定性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在应对游客及消费者的维权时,如果企业拿不出同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将直接处于举证不能的败诉地位。企业应设立独立质检部门,或定期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批次抽检并留存报告。
案例:一家主打高端艾草茶饮的企业,因内部质检流程形同虚设,将一批未经过严格微生物检测的艾草茶直接发往了各大旅游景区的特产超市。由于该批次茶叶在干燥环节处理不当,存在大肠杆菌超标的问题。数名游客饮用后出现急性肠胃炎。执法部门追查到源头工厂,企业负责人却无法提供任何出厂检验记录。最终,该企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其在各大景区的专柜也被迫全线撤柜整顿。
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艾草生产及加工企业应当重视产品质量,细化艾草加工工序,强化全过程质量检验,建立健全产品全链条追溯体系,设置溯源码等追溯种植、生产、检测检验、销售信息,确保能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追溯和召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艾制成品出厂检验检测机制及内部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备查,批次检测,设立独立质检部门或定期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并留存报告备查。
信息来源:生物与医药工业科
初审:王水娜
复审:李江鑫
终审:侯卓
一校:周 涛
二校:任恒康
三校:李 晔